Page 5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5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整表决机制方面也应该异于一般企业破产程序。
第二种修订方式是在现行《企业破产法》第 134 条的基础上增加部分与金融
风险处置密切相关的规定,以解决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特别问题,具体的风险处
置手段与方式由特别法另行规定。
第六,关于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中国现在已经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一
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少破产案件,但跨境破产的合
作机制、跨境破产的司法和制度的衔接等还不能满足要求。为了更好地协调中国
和国际两个市场的衔接,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趋势,建议细化跨境破产的制
度,跨境破产制度应在破产法中作出专章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中国破产程序对域外财产的效力问题。中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在中国破产程序中指定的管理人,有权根据
破产法与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在境外履行职务。经审查确认境外法律法
规不存在歧视性规定,外国债权人、债务人在中国破产程序中,可享受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其二,确认条约、协议或安排在跨境破产方面的效力。跨境破产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涉及中国内地
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跨境破产事宜,
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上述地区的对应机构协商。在签署相关安排前,或者相关安排
未作规定的事宜,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
其三,对于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出规定。中国法院审查确认境
外判决、裁定管辖权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的,不存在欺诈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在审查并裁定承认境外破产
程序后,可以根据外国破产程序授权的代表的请求,针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
产采取必要的措施。
其四,在承认与执行境外判决裁定时,可适用推定互惠原则。对在破产领域
尚未与中国签署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先例的国家和地区,经审查确认,依据该国
法律中国法院破产判决、裁定能够获得承认和执行,或者中国其他判决、裁定已
经得到承认和执行,可以推定存在互惠关系。
其五,规定平行程序。债务人在中国拥有财产且涉及中国债权人权益的,在
承认境外主要破产程序后,中国法院仍可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中国破产程序。
►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