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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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建立全国破产法院破产审判业务的交流机制及相互间的协作机制。
                加强破产审判的国际合作,建立跨境破产的相关合作机制。
                为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应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一个政府

            部门,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其职责可包括以下方面:
                追踪破产法实施,整理法律实施数据,为制定和实施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破产法实施中操作规程的制定以及为立法的修改提供建议,不断提升立
            法水平。

                追踪董事、监事和高管落实《公司法》规定的诚信义务情况。
                任命公职管理人管理部分破产案件。
                许多破产案件,尤其是个人破产案件,其破产事务的管理因为没有盈利,私
            人职业者没有动力参与。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信用提供者和公共产品提供者,有义务以法律援助的形
            式,为私人破产提供管理服务。管理破产管理人。中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由各级
            法院管理。但是,法院作为裁判机构,并不应该行使管理职能,因为这种体制极
            易滋生腐败,也缺乏效率。当然,这种管理不是干预,而是监督,相当于破产案

            件中的“守夜人”。
                第二,梳理破产法与民法等配套法律的关系。为了协调与梳理破产法与其他
            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建议加强与民法典概念用语以及财产制度的衔接,协
            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善破产程序中保全的解除与执行的终止以及民事诉讼或仲

            裁的中止和承担。
                第三,企业债务人和个人债务人的信用修复问题。鉴于信用修复对于企业债
            务人与个人债务人获得新生的重要意义,又考虑到信用修复问题的复杂性,建议
            授权国务院对信用修复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关于刑法相关罪名的完善。为了梳理破产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保障
            各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现行《刑法》中虚假破产罪的适用主体、
            行为规范和法定刑等作出调整,使其更加适应破产法修改所带来的变化。加强对
            破产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刑事责任的完善。建议针对滥用破产程序以及妨碍破产程

            序的行为予以刑法制裁,完善妨害清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以及隐匿、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与破产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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