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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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一般来说,中国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指法院裁定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控制管理。第二阶段是指
             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第三阶段是指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第四阶段是指破产财产分

             配完结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是破产清算程序所特有
             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与破产程序的开始是有
             所区别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自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时即开
             始,而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标志是破产宣告,破产受理裁定在前,破产宣告裁定

             在后。
                 破产清算程序最核心的阶段是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破产管理人需要拟定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并将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变价方
             案应以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原则上应采取拍卖的方式。之后,破产管理

             人需要继续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
             认可的变价方案予以执行。分配方案的原则是顺位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同一顺
             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为拯救有希望存活的较大企业,避免企业彻底倒闭引发的债务危机和社会动
             荡,各国自 20 世纪 30 年代开始逐步意识到应在单一的破产清算之外制定更为缓
             和的重整制度。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
             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
             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自人民法院作出重整裁定日起开始。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的财
             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负责,也可以由管理人负责。债务人或管理
             人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通常 6 个月)提出破产重整计划,法院应

             组织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
             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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