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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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




                                       第一节  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 7 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该法第二条规定了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
             人企业才能启动破产程序(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述破产均为破产清算)。实践
             中,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由于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了解有限,难

             以把握启动破产程序的有利时机,亦无法实质推动清算程序的进行,债权清偿率
             普遍较低。此外,中国立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
             议才能形成法人的意思表示,实践中,不少公司因为长期停止经营、股东失联、
             章证照丢失,导致无法形成债务人的法人意思表示,成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

             显著障碍之一。而美国、德国等国,法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申请主体是董
             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并不需要法人的意思表示,便利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此外,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则意味着管理层丧失对企业的管理控制,客观上管理
             层缺乏自愿申请破产的动力,因此,进一步完善细化债务人破产申请制度,特别

             是构建公司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尽早启动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

                 一、构建中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必要性

                 第一,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有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一家正常经营的

             企业,从陷入经营困境到利润为零,再到濒临破产,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螺旋式
             下降过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正式干预企业死亡曲线上的任何一个点,促使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性都越来越凸显。当企业进入开始破产程序的临界期,事
             实上已陷入难以自救的困境,处于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边缘。破产开始原因制

             度的设计,应当着眼于尽早开始破产程序,在企业危机初露端倪时便着手干涉,
             以避免企业财产在左右腾挪的挣扎中遭受更大的损失。企业在不能清偿债务且资
             不抵债以后,何时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是决定债权人最终受偿比例的关键环节。
             世界银行在给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中提到,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是确保破产制

             度效果的重要决定因素。
                 良好的破产制度作为一种过滤器,为陷入困境但又有拯救价值企业的恢复提
             供法律框架,以及迅速清算无拯救希望的企业来提高一国或地区的经济效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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