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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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次,当前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难以救
济债务人延迟破产申请所产生的损害。在合同法框架下,债权人若以债务人明知
自身破产仍进行交易具有欺诈起诉,举证难度较大,裁判规则亦缺乏有效积累。
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侵害作为相对权的债权的行为,运用侵权责任法进行保
护则存在理论上和逻辑上的障碍。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可适用《公司法》第 149 条,
当董事等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对于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并没
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救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要保障债权人
利益,确保董事在企业濒临破产时继续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则有必要在立法上完
善董事破产申请的法定义务规则。
第二,从当前的研究和各国立法例来看,构建企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一项
较为成熟的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拓宽破产程序的启动途径,尽早启动破产程序,
减少破产财产价值贬损,维持破产财产的价值,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董事、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所处行业更为了解,对市场机会的把握更为精准,赋予其申请破
产的义务,有助于准确把握清算时机。此外,董事对公司的实际掌控能力强,有
利于缩短破产审理时间,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董事承担破产申请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董事负有使所有利益有关方受益的职责
当一家公司濒临破产时,管理层和股东就会越来越有动机从事风险过大的经
营项目,从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面临不当减少的境地,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
了减少这些诱因,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明确董事承担破产申请的法律义务,这也
是董事激励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公司企业主义理论认为,在公司接近破产之际,
公司债权人对企业享有利害关系,董事须对债权人承担特定义务和责任。债权人
与股东换位理论认为,在公司临界破产时,公司经营者的信义义务由公司股东延
伸至债权人。
通过对上述理论的梳理,在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主要职责从以公司的最佳
利益转变为以债权人的最佳利益行事。董事在公司法上所承担的信义义务向临界
破产领域延伸。2006 年英国公司法第 172 条第 3 款规定,董事促成公司成功的
信托义务由制定法的规则加以明确,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必须考虑并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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