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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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
债权人的利益行事。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公司董事的职责对象不仅仅是股东
和债权人,还包括其他利益相关方。任何公司都很难说仅仅承载了债权人和公司
所有者的利益,它同时也(事实上)承载着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具体而言,
中小股东、公司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社会、政府、环境等都可能在破
产程序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其利益在破产过程中都应当被给以关注
和保护。如果说破产法本身可以承载这些价值和目的,那么尽早进入破产程序的
制度目的亦是如此。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不仅要向债权人负责,还要使所有
利益相关方都从其行为中受益,不应因其行为使其权益受到贬损。在欧盟成员国
中,大多数情况下,这一义务(董事应使所有利益相关方受益的义务)并没有具
体写入公司法中,而是在判例中发展起来的。荷兰破产法第 2:129/239(4) 条规定,
在执行任务时,公司的董事应符合公司的利益和与其有关的业务。
(二)破产申请义务来源于董事的经营管理控制权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破产法只能提供启动条件的判断。哪些主体负有启动破
产的义务,则仍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寻找依据。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体系下,
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董事会作为法人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具体事项的
实施,是意思表达机关和执行机关。各国的立法中有明确董事、实际控制人、股
东等主体作为破产申请义务主体的,几乎都有对董事申请义务的规定。例如,英
国不当交易制度规制包括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影子董事;澳大利亚仅规定董事承担
破产申请义务;德国破产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1 句规定,法人代表机关的每个成员,
均有权申请破产,强调代表机关的成员均可以代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公司
法》上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由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并
启动清算程序。因为清算义务是信义义务在公司解散和清算阶段的体现,信义义
务来源于对公司的控制权(力),清算义务亦来源于对公司经营和财产的控制,
因此应当由公司董事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并启动清算程序。
在公司清算程序开始之前,即便进入濒临破产状态,公司董事会依然承担公
司经营和管理、召集股东会会议等职责。临近破产时,为降低董事不当行为的风
险,此时董事一般负有下列职责:召开股东会议的义务;申请破产的义务;谨慎
行事的义务(受到不当交易的规制)。因此,在濒临破产时,公司的治理结构中
董事仍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财产。如果启动解散清算的义务来源于对公司经营管
理的控制权,启动破产程序的义务也就来源于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从而负
担起公司经营管理机关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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