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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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
产申请义务,只是这种义务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且需要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公
司的破产原因时才承担。
(二)提起破产申请的条件、时间及行为义务
破产申请的条件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 2、7 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即债务
人需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的规定,对公司董事来说,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如果符合以下
条件则应当申请破产。具体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
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其他导致无力偿债的情形。总体来说,在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并且接下来仍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董事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去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具体来说,董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文件作为董事履行破产申请义
务的要求。
董事应当在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的法定时间内申请破产。各国法律规定的董
事必须提交破产申请的时间差别很大:德国为 3 周内,法国为 45 天内,奥地利
60 天内,西班牙为两个月以内。有学者认为,中国应以出现破产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作为申请期限,因为以具体的天数作为计算期限的单位是中国立法的通行做
法,30 日也可以让董事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进一步审查并做出恢复的努力,也不
至于因期限过长贻误申请破产的时机。
(三)延迟申请破产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 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
如果在立法上明确董事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则违反义务就必然存在民事赔
偿责任。从解散清算的民事责任来看,《公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 1 款规定,有
关主体如果违反相应的行为义务,则需要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该条
赔偿责任的性质,大部分认为是侵权赔偿责任,被侵害的客体是债权。在明确董
事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基础上,如果董事没有在出现破产原因的 30 日内提起破
产清算申请,则应当对此不作为所导致的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承
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实际并不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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