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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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将保护的债权客体解释到权
益当中去,而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第 832 第 2 款违反保护他人法律需要承担的侵权
责任,将违反此规定纳入与该条具有功能性相似的侵权类型,即董事违反的侵权
保护客体是规制性规范。义务人只要实际违反保护债权人的规制性规范,符合被
侵犯的民事权益、因果关系、损害等具体要件,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但请求权基础仍应归属于《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现《民法典》第 1165
第 1 款)。
2. 两种责任类型:管理人请求赔偿和债权人请求赔偿
董事在符合破产原因时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申请破产,这是基于对公司的债权
人及相关利益人的保护。在解散清算中,由债权人起诉清算义务人赔偿,但由于
破产程序是集体清偿程序,因此应当由公司作为原告向责任董事起诉赔偿,管理
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在获得赔偿后对全体债权人进行集体清偿。这一责任类型解
决的是破产清算时已经存在的债权人的损失赔偿问题,也是德国法中在董事高管
等延迟申请破产时对旧债权人的赔偿规则。需要提出的是,董事之间对赔偿责任
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可以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则
基于侵权责任的共同侵权或者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责任
分担亦适用连带责任的分摊与追偿相关的法律规定。董事未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将
会产生两方面的损害:一种是前述对公司已有财产的减损,造成公司债权人集体
清偿的财产减少,需要对已有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由于没有及时申请
破产而继续经营,即德国法中对新债权人的赔偿规则。后一种情况下,董事需要
赔偿新债权人的全部损失,即不应发生的交易所产生的全部损害。英国破产法中
所采取的以欺诈交易、不当交易来规制董事不及时申请破产的行为时,赔偿请求
主体是发生交易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请求责任董事赔偿损失。
3. 董事过错的认定标准
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其赔偿责任认定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董事所作出
的继续经营及进行交易的决策存在过错?实践中,公司破产原因中关于资产、负
债的评估方法、时间点、企业债权实现等因素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便法官
在司法审查时也常陷入两难的境地。即便是不同的企业规模也存在判断的差异,
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破产原因的发现难易度并不相同,小型企业债务人往往不会
定期聘用会计,以及欠缺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导致可能未能发现其企业已经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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