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6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第二节 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于有关权利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在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民事裁定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并
指定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同时将对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
员、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经营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的综合法律制度。破产受
理具有如下特征:
无破产申请无破产受理。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上,中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
启动,即破产案件的受理问题上,采取申请主义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
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无人申请时,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受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严格的期限规定。中国破产法对破产受理过程中通
知、异议、提交有关说明、裁定受理均作出了明确的期限规定。
破产受理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
作出有关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案件,同时作出有关民事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
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
方当事人;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
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
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
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新《破产法》第 10 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
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
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
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经审查发
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 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开始破
产程序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受理的实质要件的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既然是形
► 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