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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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 ◣
第三章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
责任及权利
第一节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承担
在破产清算中追究股东责任,应当对股东责任的类型进行区分。中国对责任
类型的法律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类型或者性质
不够清晰,有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等表述。不同的表述其蕴含的意思应当是不同的。
比如,有的直接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
任;有的则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是部分责任还是全部责任有必要予以
讨论。不同的责任类型承担的范围是不同的。如果是全部的债务范围,则类似于
连带责任的还款义务;如果承担相应责任,通常理解类似于一般责任的还款义务。
一、无限责任
“……股东无限责任的长期存在可以证明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制并不意味着就
一定会影响公司的制度功能,冲击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这种责任模式使
股东的责任最大化,也无限地扩大了股东在开设和运营公司时的谨慎监督义务。
这种情形下,股东必须严格进行事前和事中的控制,防止因开设公司而导致的大
规模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如三鹿奶粉事件、大连新港原油泄漏事件等。“要求公
司股东依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额为限承担无限责任……规制公司利用股东有限
责任制过度外化风险的行为。”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应当承
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的观点逐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回归。
二、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指的是债务人有多人,一人给付、其他人即免于给付的责任承担方
式。连带责任是在有主、次债务人的情形下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在公司破产清
算情形下,该种责任关系主要在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股东之间。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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