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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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与股东之间,主要体现在公司不能清偿之债务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范
            围可在股东认缴或者实缴出资范围之内,也可在股东认缴或者实缴出资范围之外。
            股东之间主要体现在发起设立时股东非货币出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 30 条

            之规定,发起设立之所有股东对由于非货币出资导致的资产不实之情形承担连带
            责任。该种责任承担方式多是在公司符合法人人格否定、欺诈交易等情形下。

                三、补充责任


                股东补充责任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公司责任制度。有研究人员对针对股东补充
            责任的特征进行了解构,认为其具有顺位性、牵连性和不确定性的一般特征,同
            时也具有责任形成的无因性、责任范围的有限性和责任实现的终局性的独有特征。
            并认为在《公司法》领域,股东的补充责任体现了认缴资本作为公司财产基础的

            信用担保功能等。中国的法律条文有多处均是规定了补充责任的,如公司解散中
            董事、股东等承担的清偿责任、公司注销时股东或者清算义务人的保结责任等。
                破产清算中股东的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补充责任有两个范
            围限制,即公司对外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和股东认缴或者需要实缴之出资范围。

            连带责任的范围限制仅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清偿范围不受出资范围限制。同
            时,连带责任的权利人可以对股东的责任进行“直索”,无需先诉公司。

                四、个人独资公司股东的特殊责任

                个人独资公司是指公司在注册登记时股东仅有一人,该种公司对外的法律责

            任原则上是独立的。但是当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外人
            无法辨析公司财产和个人的财产时,股东便有可能对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某
            诉禹某、孙某股东责任纠纷一案[(2021)苏 0812 民初 11700 号 ],便属于个人

            独资公司已经被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公司对外仍有债务未清偿。债权人在公司破
            产终结并被注销后,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
            院在审理后,认为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进而判决股东承担连
            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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