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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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 ◣
第二节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保护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行使困境
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数项权利,在学理上,可以将此类权利分为
收益权与投票权、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固有权与非固有权、普通股东权与
特别股东权等。根据《公司法》第 4 条的规定可知,资产收益权与参与管理权的
分类方式为中国立法所采纳,日本和中国台湾学者将前者称为自益权,后者称为
共益权,亦为中国学者接受。
股东是公司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成立公司的基础。公司股东利益不能得
到切实保护,必然会动摇《公司法》的基础。传统《公司法》以保护股东利益为
己任,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将股东的利益放在最首要的位置,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将股东利益作为首要保护对象。即使按照利益相关者
理论的内容来讲,也并不是强调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而保全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但是在中国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将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最大化放在首要
位置,整个破产清算程序几乎与股东没有关系,似乎并不考虑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因而导致了股东与其他利益主体将处于不平衡的状态下,并引发种种冲突。这些
冲突在实际中具体表现为股东主张权利时陷入困境,主要有股权行使不能、股权
事实上灭失等情形。
(一)股东共益权行使困境
股东查阅权、质询权、复制权、表决权,召集会议权等共益权主要是以参与
公司管理为目的的数项权利,而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权内容。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股东若主张共益权将会面临很大的障碍,其中的查阅权与质询权因为义务主体名
存实亡而很难行使,会议权或者表决权由于丧失了价值基础而事实上灭失。具体
内容如下所述:
1. 查阅权、复制权行使受阻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针对特定范围内的事项享有查阅、复制、
询问等权利的总称,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础。股东知情权具体包括股东查阅、
复制公司重要文件权、查阅会计账簿权、股东会知情权、董监高人员报酬知情权,
规定于《公司法》第 33、41、97、102、116、165 条。本文主要探讨股东的查阅
权与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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