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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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 ◣
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但是一个公司往往有众多股东,一个股东只拥有公司所有
权的一小部分,所以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利机关,通过会议表决的方式将股东的
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会议权是股东
控制公司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权、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权、股东临时提案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权等,规定在《公司法》
第 39、40、100、101、102、110 条中。在实践中,股东会的召开一般需要经过
召集权人召集会议、发出会议通知、权利人列席会议、主持权人主持会议、权利
人对议案进行表决、签字或盖章等系列程序。而在公司破产清算阶段,公司的董
事(会)与监事(会)等相关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终止,不再享有权利。此
外,管理人全权掌控着公司,公司的重要文件等物品均在其保管之下,这些情形
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造成了很大困难。最为关键的是股东会会议涉及的议题往往
是有关选举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分配利润、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等重大事项。而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一般情况下已经停止运营,上述重大事
项对于公司而言已经丧失意义。即使股东作出了在程序上与内容上都没有瑕疵的
公司决议,实际中也几乎无法得以执行,股东的此类权利在事实上丧失了价值基
础,导致权利困境。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在会议上针对特定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公司的重要事项均提交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共同决定,而在股东会议权难以行使的情形下,股东的表决权亦事实上灭失。
(二)股东自益权行使困境
与股东共益权相对的是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行使的
财产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从公司获取各种经济性利益,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
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交付请求权
等。股东行使共益权的最终目的是行使自益权,以获得投资性收益。在上节中,
股东的共益权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同样,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自益权的行使
亦面临困境。
1.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不能
中国《公司法》第 4、34、46、37 条分别规定了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董事
会的盈余分配方案的制订权以及股东会的盈余分配方案决定权。根据上述的法律
规定,结合现实中的具体操作可知,股东若主张盈余分配请求权,需要满足以下
的条件:权利人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存在税后利润,且在弥补上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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