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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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提取公积金等后尚有剩余利润可供分配;董事会作出盈余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
            案经股东会通过。
                上述第①条是权利主张人获取公司利润的身份前提,第②条具有可供分配的

            利润是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物质前提。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期待权,只有第
            ③条、第④条实现时,才具备现实的主张权利。
                根据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公司利润的强制分配的,应提交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

            经通过的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如果股东分配利润决议没有通过,股东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利润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上述内容为公司在正常运营阶段股东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一般条件,但在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时,一般情形下,股东该项权利的行使首先不满足第二个条

            件,也就是“无盈不分”的原则。然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实中往往会存
            在一些疑难的特殊情况,如本文前言中提及的河北证券案,该案中股东并没有拿
            到公司的利润分配,而是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收到了管理人向其支付的剩余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7条规定,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红。可想而知,

            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主张盈余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使有权主张,也得等到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
                在这里需要提及的一个情形是,若公司在正常运营期间已经对股东做了盈余
            分配的承诺,但是出现了应分而未分的特殊情形后随即被法院宣告破产。例如,

            母公司已经做出了盈余分配的承诺,而因为子公司破产,母公司被法院认定与子
            公司人格混同,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母公司因而瞬间变为资不抵债而
            与子公司合并破产。在这类特殊的情形中,股东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前所作的分红
            决议,或者股东还同时是公司的债权人身份,股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能否依此债

            权向公司主张权利,能否作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这一问题,有学者从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着手并提供两种思路切入该问题,其一是将股东的此
            项权利类比物权请求权而认定为股权请求权,其二是将此权利转化为债权。但依
            作者来看,这两种思路仍然无法破解这一难题。对于第一种思路,根据《关于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1 条的规定,股东基于股权所享有的债权
            将不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对于第二种思路,将股权内容转化为债权,这一思路也
            同样无法突破上述第 61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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