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P. 7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的剩余财产谁来管理,谁来监督均无明文规定,致使剩余财产面临很大的风险,
从而使股东的利益也置于风险之中。
最后,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股东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剩余财产确实享有分
配请求权,那么应该在什么时间以及什么条件下向股东分配,以及按照何种比例
与何种方式分配。考虑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的时间
没有做规定,实践中有的公司从破产申请至今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都没有结束,如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对分配时间与分配条件都不予以明确,同样会造
成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陷入困难处境。
3. 股权转让权行使困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将自己对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此
处的“股权转让”基本上等同于“股权买卖”的含义,有关股权互易、赠与、继
承等情形,除了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均可以参照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
现实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进行涉及以下
的事项: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转让协议或者意向书的签署;经转让股东通知后其
他股东单独或者集中对转让行为进行同意与否的表态(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其
他股东对行使或放弃优先受让权表态;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受让方支付转让费;
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的、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负责完成变更
登记等。
中国现行的股权转让一般规则如上所述,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情形即变得
稍有特殊,对于股东能否对外转让股权或者是否有相应的限制条件等问题,法无
明文规定,为此不得不先对股权转让进行法律制度层面的分析。
第一,从《公司法》法律规定层面看,该部门法对股东转让、继承、善意取
得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同时还明确股权转让须区分股东之间转让与转让给股东
之外的第三人这两种差别,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效
力问题亦是热门话题,体现在三个层面:对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对公司
的效力,以及对其他第三人的效力等。上述诸多法律规定几乎都局限于公司正常
经营期间,对于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有关股东的权利转让几乎是立法空白。
股权转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股权转让在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属于私法的
范畴。“行为自由,效果自主”是私法的应有之义,所以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
的特别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以及股东转让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或有害
► 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