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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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 ◣




             那么在行使时,还需视具体的权利内容进行分别判断。
                 根据《民法总则》第 125 条的规定,中国实证法采纳的是独立说,将股权界
             定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但是作者认为,股权是

             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的同时,表现出兼有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
                 股权具有物权属性的一面,是因为在经济角度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者,但是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中的概念,在法律角度上来讲,公司虽然是股东出资设立的结
             果,但是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并不是股东所有权的客体。严格来讲,股权

             的物权属性是指股东对公司股权享有所有权,但同时该所有权的内容并非与物权
             中所有权的权能等同,而仅仅局限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资产收益权与参与管理
             权。同时,相对于外部第三人来说,股东对自己所享有的股权有处分自由的权利,
             此时表现的便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股权具有债权的一面,是因为股权的具体内容大多以请求权的形式表现出来。
             以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为例,有学者主张对于这两种权利
             尚需区别是具体的权利还是抽象的权利,如果公司已经做成了分配利润或分配剩
             余财产的决定,那么此时便为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1 条的规定也将破产企业的股权持有人对股权
             上的权利认定为债权,按照该条规定可以得出股权系债权的性质。若公司没有作
             出利润分配或剩余财产的分配决议,而仅仅是股东依据股东身份进行的权利主张,
             此时的股权便表现出物权中所有权的收益权能。股权的不同学说观点将直接影响

             股东的权利行使与救济,虽然现行立法将股权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并列,系
             一种独立的权利,但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仍然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以股权这一独
             立的权利属性,似乎并不能将股权的具体内容从物权或债权属性中剥离出来,加
             之,股东的权利还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赋予,对于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权利的

             属性进一步明确的话,似乎问题就更不明朗了。
                 对此,股权、物权、债权这三种权利做一个比较的话,会发现其既有共通
             之处也有不同之别。股权的产生晚于物权和债权,我们无法因为股权与债权或与
             物权有共通之处就主张股权是债权或股权是物权,股权就是股权,是一种独立的

             权利,自身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要解决股权相关的问题,我们需要做的是在承
             认股权系一种独立权利的前提下,发展配套机制,完善对股权的救济途径,方为
             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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