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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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二)股东权利的义务主体名存实亡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权行使遭遇困境的最直接原因在于破产企业自身名存
实亡,致使股东权利的行使在实质上缺乏对应的义务主体。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
所有权利,其行使的对象均是公司这一法律拟制而来的虚拟主体,而这一主体享
有民事行为能力,负担民事义务,均由其具体的管理者对外作出。但是在破产清
算程序中,特殊的是,替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这一管理层已经不存在了。根
据《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的规定可知,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只涵盖有关破产清算
的相关事宜,而公司对股东的请求行为负有作出回复的义务并不在破产管理人的
工作职责范围内,这是股东权利行使不能、权利行使困难等困境现象最为直接的
原因。但是该条规定并不是封闭性条款,留有但书条款,为法官留有扩大解释的
余地,亦是在下面提出完善建议的立足点。
(三)破产清算程序忽视股东权益
中国的破产制度历史较短,早期的破产制度并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而是以名称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一个章节被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之中,
直到 2007 年 10 月起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法》这一法律部门,这一部
年轻的部门法在内容上尚有不完善的地方,相关的配套机制也存在很大的欠缺,
在本文的语境下即表现为破产清算程序并不关注股东的权利保护。
首先,破产法在属性上更多的是偏向于程序法,主要规范破产和解、破产重
整、破产清算环节中的各个操作流程,这一属性使得破产法并不以解决当事人之
间的实体争议为主要宗旨,破产法中相关主体间发生争议后依然要结合相应的实
体法来解决。比如,针对破产债权持有异议的,异议主体只能通过提起破产债权
确认纠纷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破产法本身并不能解决债权债务这一实体问题。《企
业破产法》第 1 条也阐明了破产法的宗旨,破产法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这也
是早期关于破产的问题被规定于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因。
其次,中国破产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共同清偿。在各方
主体的利益中,法院往往会偏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外部债权人,而忽视股东
利益保护。对此,有学者主张,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将会发生直接
的利益冲突,二者间具有直接相反的利益追求。作者并不完全赞同此观点,虽然
大部分情形下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是互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实际中存在着的那
些将债权人利益放在首位的股东。按照公司的社会责任论观点,股东投资设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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