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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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 ◣




             司在追求营利目的的同时,尚需要考虑社会利益,与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
             权人的利益,当然是社会利益的一部分。
                 再次,在立法者眼里,破产清算企业已经完全丧失价值,股东权益亦如此。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在程序上将进行财产变卖、偿还债务、破产终结、注销公司
             这几个环节,公司的命运只能是被注销,破产宣告后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的。
             似乎在立法者看来,此期间债务人的权益几乎是没有任何考虑的价值。立法者的
             如此规定与价值衡量,对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企业是股东

             设立的产物,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债务人所宣判的“死刑”,也间接是对公司的股
             东做了同样的宣判。
                 最后,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不清也是股东权利的行使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管理人的地位直接影响到破产清算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权责配置,尤其是管理人的

             职责范围。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素有争议,但是该争议似乎只存在于大陆法系
             国家中,主要有代理说、公务员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管理机构法人人格说等。
             代理说又可以细分为数种,其中债权人代理说的观点认为管理人更大层面上是债
             权人利益的代表,因为债权人相对于公司或股东而言处于弱势的局面。据此,管

             理人自然会忽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从而很少会考虑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的利益。
                 而根据法定机构说的观点,破产管理人是一个法定的机构,是破产程序中所
             有参与者利益的共同代表。从《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可知,立法者
             的立场似乎站在了法定机构说这一边,管理人负有明确的职责,该职责主要来源

             于立法规定,也有部分是来源于法院的规定。管理人的职责看似明确且具体,但
             也正是管理人的职责中往往并不包含负有对股东作为的义务,直接导致了股权行
             使困境。而且,管理人的地位如此之大,在管理债务人的财务时有可能为了自身
             利益而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实践中,多起案件暴露出管理人勾结债务人通过私

             吞、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等方法侵害破产企业的现象,间接侵害了破产企业的出
             资人,此不正当行为更是促成了股权行使的困境。

                 三、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建议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共益权的保护
                 共益权是股东行使自益权的基础,是前提条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的
             共益权中最重要的是股东的知情权,有关股东在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议权与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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