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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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 ◣




             工作节点信息、债务人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等信息。但是目前来看,
             由于各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实践中各个法院、管理人对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
             执行力度差别很大,集中表现在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等问题。如果法院在指

             定对管理人的决定书中对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进行更细化的规定,进
             一步明确规定管理人对其作成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表、变价方案、清偿
             顺序、分配方案等负有向公司股东披露的义务,股东在此期间若主张查阅、复制,
             管理人应该配合。作此安排等同于加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

             公开的规定(试行)》第 4 条的规定,在不突破现行立法规定的前提下,此举将
             会加大股东对破产清算程序的监督作用,使破产清算程序更加透明,在维护债权
             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股东利益,有利于平衡各方主体利益,降低因利益冲突引发
             的难题。同时,也会降低法院与管理人之间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一旦发现问

             题,股东将会是积极性最高的破产财产保护者。
                 2. 扩大解释《企业破产法》第 15 条中的“有关人员”
                 建议对《企业破产法》第 15 条的规定作扩大解释,根据该条内容,债务人
             的有关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且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这里所称的

             “有关人员”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有关人员”局限于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的
             范围,因此,股东并不属于其次,中国也有学者持此类观点。同时也有学者主张
             此处的“有关人员”只要是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应当纳入其中。作者采纳此种见解,
             主张对该法条进行扩大解释、目的解释,解释为包括股东或股东代表在内。理由

             如下:
                 作此扩大解释符合民法解释学理论的要求。第一,通过扩大解释将股东纳入
             “有关人员”符合民法解释学理论中扩大解释的要求。按照民法解释学的理论要
             求,扩大解释须仍在法条可能文义的范围内,虽然从文义上来看,该法条对有关

             人员的涵摄范围并不囊括股东在内,但是通过扩大解释将股东解释为债务人的有
             关人员也并没有超出人们的预见范围,仍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第二,作此解释
             符合民法解释学理论中对目的解释的要求。实践中股东往往兼有多重身份,掌握
             着公司经营期间的重要信息,如果股东有义务列席债务人会议并且接受债权人的

             询问,将会有利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展,有利于债务人利益的维护,正符合立法
             者的意思。
                 可以变相赋予股东对破产债权享有异议权。破产清算程序中有很多工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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