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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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其中一个重要的工作是债权申报与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全部债务将直接决定着债
            务人的最终资产状况,由于债务人于破产程序终结后会被注销,而股东是债务人
            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人,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破产债权也直接决定着股东是否会有

            剩余财产。因而有关破产债权申报、核查并最终确认的事项便进入了股东的视野。
            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的职,但是具体到实操方面《企业破产法》并
            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的概括承认,以大多数沉默表示通过
            了债权表。造成此现象的一个重大原因是债权异议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实

            务中此类诉讼的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但是也存在很大问题。
                首先,我们无法将代表债务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的希望寄托于管理
            人身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58 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原告只能是
            对破产债权享有异议权的债务人自己或债权人,管理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

            表人,同时因为债权表是经管理人审查并作出的,如果管理人不认可某项债权,
            其必然不会录入到债权表中,若管理人与债权人勾结试图侵吞公司财产,那我们
            更无法期待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了。
                其次,我们也很难期待其他债权人积极主动提起此诉讼。债权人往往是破产

            债权确认纠纷诉讼中的原告方,被告是债务人,而且债权人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因
            大多是针对自己的债权持有异议,而针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很少发生,
            毕竟让债权人主动承担诉讼费用不是很现实,除非该债权数额巨大以至于影响到
            异议人自己的债权清偿比例。对此困境的破解,在实体层面上,作者的建议是加

            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责任,若股东对破产债权存有异议并在债权人会议上明确提
            出,必将引起其他债权人的关注,若该债权数额重大,其他债权人将会有更大的
            动力提起诉讼。有关诉讼此困境的诉讼层面的完善建议见下文有关内容。
                最后,需要赘述的一点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由《企业破产

            法》第 15 条的规定可知,如果将股东解释为这里的第三人而列席债务人会议,
            则必然会使得股东负担接受债权人询问的义务,因此加大了股东的责任,这一层
            面违背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理,也是做这一解释在法理上存在的一大弊端。
            但是,作者依然认为即便如此,也存在合理的理由做此解释。第一,股东的有限

            责任是针对公司而言的,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实质上名存实亡。第二,若
            股东存在侵权行为而危害公司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亦可以
            追究其责任,退一步来讲,股东即便违背此处接受询问的义务,亦不影响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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