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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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进行,危害债权人等情节,由管理人上报法院,由法院审查并作最终决定。如果
转让后发现确实存在可能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原始股东出逃出资或
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对此法律上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如受让人符合《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规定明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等情形,管理人可以代表公司依法
提起诉讼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3 条第 2 款向该股
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司法救济方面的完善建议
股权的内容更多的是以“请求权”的形式被规定于《公司法》中,当股权遭
受侵害,股东可以请求义务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义
务主体拒绝或者怠于履行,股东则只能诉诸法院。
对于股东诉讼,《公司法》理论中按照诉讼原因、性质、依据、目的、胜诉
利益归属等多项因素,区分出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两种诉讼类别。在破
产清算程序中,股东的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也不同程度地受清算程序的影响
而面临困境,作者对此给出几点完善建议。
1. 明确管理人对股东诉讼的协助义务
首先,关于股东的直接诉讼。该诉讼系法律针对股东自益权的侵害给予的救
济措施,主要的情形有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新
股认购优先权诉讼、股东间的出资违约诉讼、股权转让诉讼等。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股东可以针对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提起直接诉讼,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权利遭受侵害
的股东,被告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自己。在
债务人被注销之前,股东的身份依然存在,仍然是适格的原告,只要符合民事诉
讼法关于立案受理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给原被告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免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自益权的主张是在共益权的前提之
下进行的,如果事实上丧失了知情权,则股东将很难针对自己的自益权向法院提
起直接诉讼并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为此,作者建议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裁决书
中针对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问题做更进一步的明确,使管理人有义务协助股东提
起直接诉讼,在法定知情权范围内向股东提供相应的信息材料,协助股东收集针
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证据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其次,有关股东派生诉讼,该类诉讼在破产清算程序期间将很难提起。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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