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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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依据,学界对该条的规定大多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此条规定与一般法理不合,也
            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考虑的问题是,股东是否可以针对管理人的违背勤勉尽责
            与忠实义务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并且追回的诉讼利益归属于股东还是归属于公

            司。此类不明确的问题,中国相关立法均未涉及。中国有学者主张,可以依据信
            托制度的原理,认定对债务人的财产有分配预期的股东可以追究管理人的责任,
            同时要适用派生诉讼的“竭尽内部救济”的规则,以防止股东滥诉。但是,问题
            是管理人掌管了公司,对管理人追究自己的责任完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虽然立

            法上存在不足之处,但是也给实践中的法官留有作扩大解释的余地。为了达到股
            东可以针对管理人的不作为提起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的目的,作者建议对此处的
            “第三人”进行扩大解释,明确股东为此处的权利主体,以“管理人责任纠纷”
            的案由提起诉讼。理由如下所述: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二)》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参照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对
            清算组成员提起诉讼,虽然此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公司处于非破产清算,文义上看
            并不适用于破产清算的公司,但是从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两个制度在功能、价

            值方面均具有共通的一面,都有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的目的。如果类推适
            用于破产清算并不违背立法目的,并且将股东解释为此处的第三人,因为股东对
            公司的剩余财产具有期待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也不会超出一个正
            常理性人的预料之外。

                第二,有学者主张说,如果赋予股东此项追究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
            有可能会滥用此处的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造成影响。对此疑虑,作者认为完全
            可以通过诉讼担保的制度来加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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