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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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完善 ◣




             界各国相关破产立法均对破产管理人的积极任职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破
             产管理人必须具备法律、会计、金融或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由此可见,在当下的
             破产管理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特点要求破产管理人执业需要具有更加专

             业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法定性。该特点是指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所履行的
             职责也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破产管理人虽然由人民法

             院指定,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指定破产管理人乃是履行职务的一项职责,人民
             法院在是否指定破产管理人上没有自由裁量权,而必须依法指定;二是破产管理
             人的职责并不是来源于法院的要求,也并非来自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的
             协议,而是来自法律的规定,是法定职责,而非约定职责。

                 第五,临时性。破产管理人的临时性是指破产管理人只是因破产案件而临时
             组建,即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被依法指定,并在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
             管理事务之后即宣告结束。因此,也可以说,破产管理人员是为破产程序而临时

             组建。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的现状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来看,破产管理人制度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
             这说明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在长期的破产司法实践中已经随着破产制度的蓬勃发

             展而逐步完善。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
                 中国于 2007 年正式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将现代破产法上普遍采用

             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纳入中国破产法体系。该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正式形成,但是该制度依然存在法律规定得不够详细具体,不符合实践要求的问
             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又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确
             定报酬的规定》),将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问题加以解决。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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