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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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此之后,中国就形成了包含选任制度、职责制度、报酬制度、监督制度等四方面
内容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体系。
1. 选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更换在《企业破产法》和《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
得较为详细。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决定权;
同时,当债权人会议享有一定的异议权,在管理人存在不能胜任破产管理人的职
务情形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更换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该规定明确赋予了人
民法院具有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决定权,也赋予了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不能正
当履行破产管理事项时的更换申请权。这种以法院为主导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
障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债权人会议也因为具有更换请求权而可以更好地监督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来
保障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也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有
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积极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的规定。该
规定不仅对以往的清算组模式进行了法律上的衔接,更加符合实践要求,也对现
代破产法体系中的专业机构进行了有效的采纳,使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更加符
合中国破产司法实践的要求。同时,《企业破产法》还对破产管理人的消极任职
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是对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严格要求,将可能造成
破产管理人不正当履行破产管理职责的因素加以排除,从形式上进一步保证破产
程序的公平公正。
另外,《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再次对任职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首先,进
一步明确了消极条件,并且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应该通过审查破产管
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践经验等条件来进一步加以确定;其次,明确规定了在
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时要与地区实际情况相结合。该规定进一步严格限制了破产
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使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审查更加符合实践要求。最后,对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三种选任方
式,并且明确了随机方式是破产管理人主要的选任方式。
第一,随机方式是指在一般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
随机选出,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这种模式具有公平公正的特点,但是也对破产
管理人名册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是适格的破产管理人才能进入名册,且
必须具有处理一般破产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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