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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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完善 ◣




                 第二,竞争方式是指针对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由于金融机构的案
             件本身涉及面广,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践经验要求很高,所以破
             产管理人名册中会存在很多不能胜任的破产管理人,需要通过能满足条件的破产

             管理人来竞争该项目,以避免破产程序中因为破产管理人不符合条件而出现问题。
             在这种方式下,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更加严格,但是选出的破产管理人能更好
             地履行破产管理职责。
                 第三,推荐方式是指在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中,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

             推荐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根据前述的推荐从管理人名册中进行指定。在这种方
             式下,破产管理人更加熟悉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可以有效地节省破产的费用,
             更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 职责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进
             一步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将破产管理人应履行的八种职责采用列举法列举
             出来。虽然并未规定得如发达国家那样细化,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破产管
             理人正当处理破产工作。但是较为遗憾的是在第九种职责中赋予了人民法院要

             求破产管理人履行其他职责的权力,并没有对此加以限制。虽然这满足了中国破
             产司法实践的要求,但是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人民法院滥用权力的
             情况。
                 3. 报酬制度

                 《确定报酬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同时债
             权人会议享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知情权、协商权和异议权。这种规定符合了破产
             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开始工作前就需要确定其报酬数额,
             但是在此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还并未召开,所以必须让人民法院来决定破产管

             理人的报酬,以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前期就投入破产工作。
                 另外,破产管理人处于中立的地位,若由任何一方利益主体决定报酬,都会
             对破产管理人的中立地位造成影响,不利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同时,《确
             定报酬的规定》对报酬方案和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

             人民法院就需要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同时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和计算标
             准。该报酬方案和计算标准是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即将要
             处理的破产管理事务的工作量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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