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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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在人民法院确定报酬方案和计算标准之后,人民法院认为该方案和计算标准
            不合理的,依然可以依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处理破产事务的实际情况来进
            行调整。该报酬方案的确定和调整都要以债权人最后可获清偿的总额作为计算标

            准。另外,《确定报酬的规定》对破产案件中的担保物管理报酬问题作出了明确
            规定,明确要求破产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管理报酬应从担保权人在优先受偿的价值
            中支付。该规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既维护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又保障了破产
            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因为在破产程序中会存在大量的担保物,但是相当

            多的债权人属于无担保的债权人。若破产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管理费用直接从债务
            人财产中支付,那么对于无担保债权人来说,相当于自身为别人的债权管理支付
            了费用,为他人获取了利益,那是极为不公平的。
                4. 监督制度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不正当履行破产职责的行为分别就其需承担的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针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方面,相关
            法律规定在破产管理人不正当履行破产职责的情况下,可以由人民法院加以罚款,
            同时也需对因其不正当履行破产职责的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破产管理人的应尽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赋予了
            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管理事项的监督权。对于破产管理人不正当履
            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是对破产管理人
            履行义务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将破产管理人的履行职务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内。《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或管理人辞去职
            务时,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对破产管理人加以更换。这种规定实质上通过赋予债权
            人和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以监督破产管理人正当处理破产管理事项。上述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消极任职资格。当破产管理人出现上述情形时,

            破产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破产管理人职务,而且人民法院应予允许。该
            规定从另一方面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自我监督机制。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
                1. 选任制度

                中国现行破产制度中所确定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是职权主义和债权人主
            义相结合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追求了自治精神融入职权主义的立法价值,这种
            模式完全是出于中国现今的司法实践的考虑。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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