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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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完善 ◣
全面进行监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两大监督主体都难以充分发挥监督的积极作
用。第二,中国现行的履职评价体系虽然在实践中被各地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但
是其依然没有统一的标准,破产实践落后的地区仍然无法用履职评价体系来监督
破产管理人的履行职责行为。这就导致各地破产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破产管
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
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仍然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破产管理人制度从各方面都逐步进行了完善,但是其仍然存在大
量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选任制度缺乏科学性
1. 法院选任的权力过于集中
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面权力过大,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同时,在
现行破产法中,可以看出法院在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中仍然具有相当大的自
由裁量权。这不仅说明人民法院在完成烦琐的审判事务之余还需要在编制破产管
理人名册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也反映出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处于垄断
地位。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的出
现。同时,在现行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制定标准在各个地区并不是一致
的,是基于本地的司法实践,进行本地选任。该规定为人民法院滋生腐败埋下了
根基,且容易产生地方保护等现象,严重制约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公平公正。
2. 选任制度缺乏竞争性
中国现行的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方式一般采用随机方式,即在一般性的破产案
件中,破产管理人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选出,由人民法院指定。这种方式下,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启动时就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因此这种选任方式效率高、
非常简单,更加容易及时有效地指定破产管理人,保障了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效率,
且随机方式也不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进一步保障了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形式公平。
在这种优势下,随机方式也成为破产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主要选任方式。但
是上述的随机方式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面,存在一个最大的前提是破产管理人
的候选人并不存在较大差异,都可以顺利地完成破产管理事务。但是由于中国目
前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缺少科学的准入和考核制度,且破产管理执业队伍的擅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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