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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及环保技术发展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and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第二节 我国移动源污染防治历程回顾与展望
移动源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机械、农业
机械、园林机械、机场地勤设备、发电机组等)、船舶、铁路机车、飞机等,不
仅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更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汽车为例,
近 20 年来我国汽车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结果,
2022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2702.1 万辆和 2686.4 万辆,同比增长 3.4% 和 2.1%,
产销总量连续 14 年稳居全球第一。根据公安部统计,2022 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
达 4.17 亿辆,其中汽车 3.19 亿辆。移动源在为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
可避免地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发布的数据,2017
年移动源排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等四项大气污染物
总计 1381.1 万吨,占所有污染源的 27%。移动源污染防治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而不断深入,
几十年来我国在移动源污染防治领域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本节旨
在系统回顾我国移动源污染防治历程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
工作的建议。
一、标准先行,移动源污染防治开始起步(1983—1999 年)
在移动源污染防治历程中,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出台对于推进管理制度的发
展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1983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汽车排放控制标准及
测量方法,正式拉开了我国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序幕。在这一时期,特别是
1983—1993 年,我国制定并修订了一系列的机动车排放控制标准。从怠速法、
自由加速法,到强制装置法,直至工况法标准,全面控制汽油车、柴油车和摩托
车的排放污染,这一时期生产的车,通常被称为国一前或国 0 车,机动车排放控
制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198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我国首部《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规定:“机
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
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
造、销售或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法为控制移动源污染排
放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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