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生态环境监测及环保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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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防治研究


               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1990 年 8 月 15 日,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发布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新生产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在用汽车、进口汽车的排放监督管理以及排放检测管理程

               序和要求,明确了各政府部门对汽车排气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在燃油控制方面,由于汽车燃用含铅汽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而且含铅汽油
               制约三元催化等污染治理技术应用。针对以上问题,1995 年 8 月 29 日,《大气
               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鼓

               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逐步减少含铅汽油的产量,直至停止含铅汽油的生产和
               使用”。1998 年 9 月 2 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

               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
               汽油。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全国所有汽(油)车一律停止使用车用含铅汽油,
               改用无铅汽油。车用汽油无铅化大大减轻了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为进一步在我
               国对汽油车排气采用三元催化技术解决了重大技术障碍。
                   为了解决各地环保部门在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引

               领机动车未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方向,1999 年 5 月 28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我国首个系统阐述防治机
               动车污染工作的技术指导文件。该技术文件明确了汽车排放控制的总体目标:轻

               型汽车的污染控制技术水平在 2000 年和 2004 年前后分别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
               二阶段水平,2010 年争取与国际水平接轨;重型汽车与摩托车在 2001 年和 2005
               年前后分别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二阶段水平,2010 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水
               平接轨。


                   二、源头防控,环境管理体系快速完善(2000—2009 年)

                   2000 年 4 月 29 日,《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当时,机动车
               排气已经成为一些大城市的主要污染源,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修订后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门设置了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污染”,从机动车制造、
               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审批等方面做出
               了规定。具体规定了超标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在用机动
               车必须符合排放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淘汰含铅汽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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