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生态环境监测及环保技术发展
P. 46
生态环境监测及环保技术发展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and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修订,对于指导和规范机动车船污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001 年 4 月 16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我国轻型汽车和重
型柴油车国一排放标准,正式迈出了排放控制要求与国际排放法规接轨的第一步。
在这之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
器类轿车和 5 座客车的通知》要求,从 2001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为达不到欧 I
标准的轿车和其他 5 座客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这是我国首次采用环保法规手段
在全国范围内淘汰落后车型,也是我国真正实施相当于欧 I 排放标准的标志。
在这之后,我国移动源排放标准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国家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制定颁布了汽车、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 20 余项排放标准。轻型车标
准从国一升级到国四,重型车标准从国一升级到国五,摩托车标准从国一升级
到国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标准从无到有。2007 年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
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 阶段)》(GB20891—
2007),移动源排放控制的范围从原来的机动车扩展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1 年 2 月发布了《地方
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规定了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审查依据、
审查条件和审查程序。根据上述审批办法,国务院批准了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方
机动车排放标准。移动源排放标准的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促进污
染治理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燃油质量是防治机动车污染的关键。《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家鼓励生
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
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随着汽车排放标准的不断加严,对
车用燃油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推进更加清洁、优质的燃油,才能有助于
应用新的排放控制技术和保障车辆排放耐久性。
在这一时期,移动源环境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强调对机
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规定了车辆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的要求。为了落实《大
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2005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
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从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体系管理、检测人员等
方面对在用车排放检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另外,开始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
理,新生产机动车按照排放标准阶段,分为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