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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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人们通信设备的更新,这种个人信息的采集及综合信息的获取被存放到了一个大
            的数据库中,这就是大数据。虽然现在这些信息只是被当做不起眼的数据看待,
            但是如果很好地利用,能为企业带来很好的经济效应,这些数据背后所带来的价

            值不可小觑。但是带来便捷的同时,信息泄露的问题也深深地困扰着公民的生
            活。元旦春节中秋,每个节日每个促销时点,持卡人的手机便成了短信呼叫台,
            纷杂的信息,亲切的称谓,令人不胜烦恼。
                3.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重要的公共管理问题

                在中国,随着网络、计算机、手机等信息储存、传输和处理技术的高速发
            展,个人信息侵权呈现出形式多样化趋势,其对公民生命财产、人身安全、和谐
            宁静的生活环境带来的潜在危害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公共管理机构对个
            人信息的处理涉及采集、储存、加工、使用等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失范都会对

            个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公共管理机构侵害个人信息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公共管理机
            构采集个人信息,一般应当依照管理需要,有针对、有目的性地在其法定的或授
            权范围内进行。然而,在当前社会中,部分公共管理机构依助其拥有的强大行政

            权力,以信息公开和各机构之间信息互通共享为由,不加区分地大量采集公民个
            人的各种信息;第二,未经信息主体人同意,为了采集个人信息之外的其他目的
            而随意使用个人信息可能会侵害公民的信息隐私;从政府部门角度,为了达到实
            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要求“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反之,

            并未详细明确限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因此,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政府行使公
            开信息职责时,难免出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这些行为严重的会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权。
                究其主要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的缺位。中国现有法律

            虽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的诸多因素和影响,但这些间接性规定杂乱分布在不同的
            法律法规中,未成体系,且彼此间缺乏联系,并不能从根本上全方位保护公民个
            人信息权不受侵害。法律制度的缺位,使部分不法分子得以钻空子,逃避处罚,
            肆无忌惮地侵蚀着公民。个人信息权制度的不健全,也表现在没有对公共管理机

            关进行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约定,不能更有效的行使社会管理者的公共管理职责,
            对相关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集、传递、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缺乏
            监督,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给信息主体人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行政制裁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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