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P. 61

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够强法律制度的缺位不健全,也凸显在公共管理机构对信息处置太过随意,缺乏
             健全的规制。第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已来临,信息技术日新
             月异的飞跃发展,获取信息的手段越来越便捷,成本越来越低,同时也给非法采

             集、使用、转移、出售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与技术支持。第三,利益的驱动。信
             息社会,个人信息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经济价值,表现在一通过出售获利,
             许多单位及个人有意泄露个人信息时,大多数的目的是谋取利益。二提供商机获

             利,商家根据客户特点及潜在需求等进行分类,然后有针对性、时效性地向客户
             推销商品,成功率极高。推销成本也比单纯通过广告大大降低。第四,监管的盲
             区。在信息网络领域,行政监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仅限于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泄露
             与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受到侵害,而在个人信息的采集、保有、处理、加工、销

             售等环节都未有相应的管理保护机制。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时,责任主体承担法
             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鉴于侵害个人信息多用于商业用途,
             建立一整套包括民事补偿在内的完善的补偿救济机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

             要意义。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现状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现状

                 (一)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个人信息权利是信息社会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也

             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基础。对此,国家也不遗余力,大力整治个人信息
             犯罪。
                 中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由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

             类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共同组成,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内容分散,体系庞
             杂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33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关于保障人

             权、人格尊严、通信的有关规定,是中国个人信息权利的宪法支撑。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关于人格权保护与救济的
             条款,则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制度基础。



                                                                                  ·53·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