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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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针对个人信息犯罪做了
            规定;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第286条之一,针对网络服务
            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有关情况做了明确规

            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网络信息规范;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实施),进一步明确规范网络空间用
            户个人信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2003年修正)》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均有体现。

                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界定等问题,最高法和最高检也出台过相应的司法
            解释。但是这一解释暂时只被用在刑事领域。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遭遇挑战

                1.传统的隐私保护策略在大数据时代失效
                (1)告知—许可原则的失效
                告知—许可这一原则原是医疗领域术语。而后逐渐扩大到个政治知情权、
            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隐私知情权等领域,逐渐成为个人信息使用的原则之
            一。如中国的《网络安全法》中就规定收集适用信息应经用户明示同意,不得收

            集无关信息,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但随着信息
            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使用越来越多样化,所需要收集的数据也越来越多。告
            知—许可也越来越难以实现。
                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相关的政策法规冗长、晦涩,且混杂在长长的用户协议

            中,几乎无法起到原有的告知用户的作用。而且,用户即使阅读了协议,也没有
            选择权。各大企业都设置了,不同意用户协议就无法正常使用服务,用户如果想
            使用服务,除了同意,别无他法。但是,用户同意协议只是为了正常使用服务,
            而不是真的同意了所列的一切内容。由于个人对企业的弱势,和对相关网络服务

            的依赖,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在这个过程中,用处除了不使用,没有别的选择权
            利,而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网络服务都需要你同意类似的协议。也就是说,在实
            际的操作中,只要用户想用上网络服务,实质上是没有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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