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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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泄露的一个主要渠道。这些“内鬼”,很多都来自数据产业的相关机构,如各类
广告公司、保险公司、中介公司、大数据运营商等机构,还有一小部分“内鬼”
来自银行、快递企业、政府部门。一方面,这些“内鬼”为了经济利益,将掌握
的大量客户信息出售获利,另一方面,很多公司为了增加客户量,也会从别人
手中购买大量信息。这种“买、卖”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利益,而且严重
损害了行业形象,所以,大数据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整个行业的自律机制
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显然,这也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途径,国家应积
极引导,为行业协会提供适当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的自我约束和互相监
督,努力实现对用户数据的“负责任使用”,同时,可考虑建立完善从业者信用
档案,对不遵守“负责任使用”承诺的失信企业或个人进行相应的惩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机制
从当前层出不穷的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来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仅靠
教育引导远远不够,还需要以强力奖惩机制进行约束。2017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
《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新法规,为个人信息保护各个环节提供了
法律依据。对公安机关来说,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均不可轻视,因为有些事件本
身就已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还有很大一部分事件,虽然其本身可以忽略,但其
“衍生灾害”破坏力巨大。所以,公安机关应主动作为,积极履行引导、管理、
打击和监督职能,探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机制。一方面,要筑牢“源头”
防火墙,对掌握公民个人重要信息的部门或企业加强监督,可以考虑推行以数字
证书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实现查看、下载等环节的全程监测,做到全程留痕,便
于倒查。另一方面,应加大对个人信息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可以考虑基于网络
建立相关警情共享机制、构建相应的协作打击平台,做到相关行为的事前预警、
交易者网上言行的实时监测以及对相关行为的事后及时处置。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新“油田”,作为一个网络大国,
网民数量庞大和个人数据的持续增长是中国的显著特点,这也促使大数据技术快
速融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同时造就了一个储量巨大的新“油田”。然而,
我们也要看到中国网络“大而不强”的事实,要认识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面临的
严峻形势,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特别是要抓住机遇,借《网络安全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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