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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的东风,继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努力实现用户自身素养、行业自律制度、
            国家相关措施的同步跟进,让个人信息在大数据的“汪洋”中安全穿梭,发挥其
            应有的价值。


                三、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一)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1.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是造成个人信息被侵害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而别的
            发达国家早已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日本
            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些现有的域外先进经验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
            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1)确定统一立法的立法模式
                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是为了能更好地贴合国情,提供更好的个人信息保护效
            果。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上主要是采取统一立法模式或分散立法模
            式。结合中国国情,统一立法模式是更好的选择。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统一

            立法模式能够使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化,使个人信息的具有明确的权利范围。通过
            法律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权利作为法定权利确定下来。这些权利的范围
            应该包括了对信息的查询权、保密权、更正权、遗忘权等。第二,可以对个人信
            息保护提供确定、统一的标准。通过确定统一标准,可以克服使得各行各业对于

            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第三,统一立法模式相比自律规范更加科学。
            法律的制定要经过相关领域专家的认真思考,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认真审核,其必
            然是更加具有科学性的。第四,统一立法模式可以提高违法成本。目前中国的个
            人信息犯罪的违法成本较低,很多不当行为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惩戒。在

            法律中做出专项规定,强调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会具有很强的法律威
            慑力。第五,统一立法模式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
            施的,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性。相比于分散立法需要以行业自律来补
            充的模式,统一立法模式的效力要强得多。第六,统一立法模式更容易得到民众

            认可。相比于分散立法,统一立法模式的法律解释清晰明确集中,更容易被公众
            所解读,也更容易形成直观的印象。
                当然,统一立法模式也存在缺陷。例如,统一立法模式将自然人对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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