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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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信息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这样会阻碍个人信息乃至信息的自由流
             动,抑制创新,降低市场自由度。而且其法律实施的成本较为高昂,需要更多的
             人力物力来维持。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中国的个人信息商业化水平远远高过个人信息保护的水
             平,产生了非常多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亟须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
             统一立法模式是一个更加切实有效的选择。
                 (2)立法原则和立法建议

                 由于信息需要在共享流动中产生价值,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完全以阻碍
             传播的方式进行,同时立法时需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
                 对于立法原则,有以下几点:首先国家安全高于个人安全,为了国家安全,
             国家需要知道许多个人信息,这是我们中国特色的制度,也是我们中国固有的意

             识形态。其次,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必须透明、公开,信息从收集到使用到储存都
             应该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且是可以查询的。最后,坚持利益平衡,在信息社会,
             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信息的自由流动是保证社会健康运转的基础之一。因
             此,必须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

             与行业发展的关系。
                 而对于具体的立法,有以下的建议:第一,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目前对
             于个人信息的范围不管是学界还是业界都缺少一个明确的定义,需要个人信息保
             护法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第二,明确个人信息边界,设立信息分级保护。在第

             二章中,具体分析过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的差异。相比于个人信息,个人敏
             感信息具有更强的私密性,一旦泄露,可能会对信息主体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
             但是政府和企业在提供部分服务时,仍然需要收集这部分信息。这就需要法律对
             这部分信息的收集与使用作出更加严密的限制和保护。第三,明确个人信息主体

             的权利。包括了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阅权、更正权、被遗忘权等。尤其是
             要增设个人信息主体的自主选择权以及自主控制权。当前众多机构都采用强制的
             一刀切协议:即如果你不同意个人信息采集,那就无法使用任何服务。应当加强
             个人主体对于是否提供个人信息的选择权,能够在拒绝提供个人信息的,或者只

             提供部分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需要个人信息的基本服务。第四,加大对
             未成年的群体保护力度。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小,心智尚未成熟,对于其个人信
             息应该予以特别保护。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当信息收集者发现信息主体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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