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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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小于16周岁时,应该给出提示并停止收集其个人信息。或是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同
意,才能收集必须的部分信息。第五,设立数据泄露通知制度。应当设计数据泄
露通知制度,一旦发生数据被窃取、丢失、被攻击等异常情况。相关的责任主体
应该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情况,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信息主体。第六,
设计个人信息跨境监管制度。由于全球互联网一体性的趋势,应该考虑到未来中
国公民个人信息大量外流造成危险的情况。应该考虑到相关情况,阻止信息外
流。例如,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个人数据应该禁止转移到域外;当个人信息需
要转移到域外时,应该经过个人的明确同意等。7、提高违法成本。大数据时代
的信息犯罪具有成本低,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就算有法律禁止,企业仍然可能因
为高收益而铤而走险,因此应该大大提高违法成本,以威慑对个人信息的泄露、
滥用的行为。
2.设立专门信息保护机构
由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使用贯穿各行各业,监管难度本身就大。又因
为缺乏专门立法,使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对个人信
息的保护权利散落在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中。这造成了多头管理、责权不明确、
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应该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的
个人信息保护机构。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实践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需要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
员,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熟练地运用法律和信息技术知识对相关问题加以分
析和解决。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也是信息收集处理的一方当事人,出于社会管理
职能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同时又承担着互联网行业和其他机构(包括自
己)的监管职责,要想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就需要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个
人信息保护机构,尊重和捍卫其独立性,完善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工合作。
同时,设计专门的信息机构还有助于完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效果。
当前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很多公民尽管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但
不知道去哪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清楚如何维护。设立专门的信息保护机构之
后,公民可以先向该机构申述,寻求帮助。如果对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寻
求司法救济。
3.接入国际标准与国际接轨
国际经合组织在1980年颁布的《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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