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P. 148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二、质量监督机构
(一)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层次
1. 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港口与航道工程质量监督属政府监督性质。水运工程政府监督的执行者
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站。
2. 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有如下三级:①交通运输部基建质量监督总站(受交通运
输部委托执行质量监督);②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量监督站;③地
方质量监督机构。
(二)交通运输部基建质量监督总站的职责
质量监督总站的职责如下:
①执行国家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②资质管理方面:对质监站及质监人员的资质进行考核、发证及业务指
导;对港口与航道工程质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
资质管理;对港口与航道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的机构及人员
的资质管量及计量认证;负责质监、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培训管理。
③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方面:监督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国家及部属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组织质量鉴定;组织或
参与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审核;参与竣工验收。
④受理港口与航道工程质量控告、检查,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⑤其他方面:发布港口与航道工程质量的动态信息,交通运输部委托的
其他事项。
(三)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派出机构设立的质量监督站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①执行国家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②辖区内的有关资质管理工作:对工程监督单位及其工程师资质管理;
对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资质管理;检查参建人员资质。
③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材料、中间
产品和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已完工程质量鉴定;负责已竣工验收工程
的质量评定。
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