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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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质量管理  ◆



                   ④质量事故处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整改落实;
               受理质量缺陷、事故的投诉、检举。

                   ⑤参与优质工程评审。
                   (四)地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地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如下:

                   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水运工
               程监测和质量监测领域的实施措施和细则。
                   ②监督管理区域内水运工程的监理和质量控制工作:检查和检查现场监

               测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设计和管理及质量控制。
                   ③资质管理;负责下级质控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和认证;参与审查主管运
               输部门组织的执行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报告,并组织小型和专业监
               理工程师的资格报告;参与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组织区域和部门的质量监

               控、监管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等。
                   ④项目监督检查: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审查项目开工报告;参与重大工

               程项目的项目文件审查和项目出版;负责竣工项目等级的质量评定和验证,
               验收后组织质量评定;组织项目质量控制,定期发布质量趋势;参与区域内
               优秀研究、设计和质量项目的评审,负责对申报质量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⑤组织和参与一般技术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督促事故报告,监督事

               故管理计划的实施。
                   ⑥组织质量和工程监理部和现场的专业经验交流和员工培训。

                   三、质量监督的内容

                   质量监督的内容如下:

                   ①监督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
                   ②监督各参建单位执行国家 / 行业强制性标准;
                   ③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

                   ④监督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客观性;
                   ⑤监督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质量;
                   ⑥监督工程实体质量,鉴定与评定工程质量;

                   ⑦对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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