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P. 150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⑧对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客观性实施监督。

                 四、质量监督程序

                 港口和水道设计的质量控制通常由运输署或其委托的质量控制组织进
             行。应遵循以下程序:业主的质量控制申请、质量控制机构的检查和验收控

             制、实施监督、单位工程竣工后的质量评估、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控制、竣工
             验收监督和工程质量认证,工程质量评估与评价、质量事故监测与管理。
                 (一)申请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在考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
             部门提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并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按规定时间分阶段提交以下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投标文件和相关

             合同的副本;所有参与实体的资格和信用证明;各参与实体相关员工的名单
             和正式资格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程序、施工现场实验室设备
             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检验现场实验室设备清单;工程质量自评及与
             工程竣工质量有关的资料;其他国家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果没有项目质量控制程序,则不会批准启动。
                 (二)核实与受理

                 质量保证组织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核实文件、数据和位置;确定监
             控计划和人员;向所有参与实体发送和发布质量保证通知。
                 (三)实施质量监督

                 项目开工后,将按照质量监控沟通和以下规定进行监控。
                 ①控制监理程序和项目现场的质量;
                 ②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和其他影响工作功能和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和工

             艺进行现场检查;
                 ③实验室、仪器设备、试验方法等的现场检查;
                 ④如果在质量控制实施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及时向业主发送项目质量
             控制意见,业主必须根据该意见采取措施提高质量,消除隐患。

                 (四)质量鉴定
                 本单位工程竣工后,进行本次质量评定,评定完成后颁发水运工程质量

             评定证书;未经评估或评估的项目不得关闭。建设周期长、结构复杂的单位

              142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