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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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合同管理 ◆
第五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节 港口与航道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一)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
以下标号既为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又是优先解释顺序号:①补充协议书、
备忘录;②合同协议书;③合同谈判备忘录;④合同专用条款(特殊条款);
⑤合同通用条款(一般条款);⑥中标通知书;⑦其他文件(标准、规范及
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二)施工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的概念
原则上,上述合同文件必须能够相互解释和澄清。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
义或矛盾,上述合同文件的序列号应为合同的“解释优先权”。这意味着序
列号大的文件的解释取决于序列号小的文件的解释。如果双方不同意上述协
议,可以在解释合同文件的组成时优先商定特殊条款。
(三)设计文件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甲方(业主)应向乙方(承包商)提交图纸、设
计说明书等文件。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交设计文件。如果
合同规定承包商将进行部分设计,则应在实施前将商定的时间 / 设计文件副
本提交给甲方批准。为实施项目或纠正缺陷,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提交额外的
设计文件,乙方应予以执行。
(四)合同订立的原则
1.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双方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将其意愿强加给另一方。换言之,双
方应在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互利和经济利益目标。
2. 志愿服务原则
当事人有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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