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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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合同管理 ◆
④延误是由于具体合同细节中规定的其他情况造成的。
2. 要求延长工期的运作程序
①乙方应在延迟五天内提交报告;
②管理人应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通知甲方确认回复,并说明续展日期和
费用;
③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回复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
(四)暂停施工
1. 操作程序
如需停止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工作,并在 24 小时内
提交处理意见;乙方应执行项目监理的指示和决定;项目经理发出续签令并
通知乙方后,施工方可继续。
2. 责任归属
因乙方停工造成乙方损失的,工期不予延长;如果甲方因业主原因终止
工作,乙方将蒙受损失,工期随后延长。
(五)提前竣工
如果甲方希望提前完成项目,可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报酬条款。
如果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提前完工,应与乙方协商协议;乙方修改计
划并提交给工程师管理员;项目检查员应批准修订后的计划;乙方应在计划
之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竣工计划。
(六)阶段工期
如果对施工阶段有规定,应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按月支付,每月底结算当月已完工程款等款项;
②里程碑支付,即按约定完成预定的各施工项目(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
进行支付结算;
③完工后一次支付或按阶段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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