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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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合同管理  ◆



                   ④延误是由于具体合同细节中规定的其他情况造成的。
                   2. 要求延长工期的运作程序
                   ①乙方应在延迟五天内提交报告;

                   ②管理人应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通知甲方确认回复,并说明续展日期和
               费用;
                   ③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回复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
                   (四)暂停施工

                   1. 操作程序
                   如需停止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工作,并在 24 小时内

               提交处理意见;乙方应执行项目监理的指示和决定;项目经理发出续签令并
               通知乙方后,施工方可继续。

                   2. 责任归属
                   因乙方停工造成乙方损失的,工期不予延长;如果甲方因业主原因终止

               工作,乙方将蒙受损失,工期随后延长。
                   (五)提前竣工

                   如果甲方希望提前完成项目,可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报酬条款。
                   如果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提前完工,应与乙方协商协议;乙方修改计

               划并提交给工程师管理员;项目检查员应批准修订后的计划;乙方应在计划
               之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竣工计划。

                   (六)阶段工期

                   如果对施工阶段有规定,应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按月支付,每月底结算当月已完工程款等款项;
                   ②里程碑支付,即按约定完成预定的各施工项目(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
               进行支付结算;

                   ③完工后一次支付或按阶段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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