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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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



                   2. 建设监理
                   随着国家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深入,建设监理已逐步发展成为独立于

               建设、承包商以外的第三方社会法人,1998 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
               布的《建筑法》中确立了建设监理在中国建筑活动中的法律地位,2000 年国
               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
               的责任和义务。航道工程建设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建设监

               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按交通部 2002 年 3 号令发布的《水运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

               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
                   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独立、公正、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自觉维护建设

               单位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

               求,在整个建设期对航道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全面控制。建设单位
               与承包商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和协调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

               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通过建设单位进行。
                   以下为工程建设中各阶段的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施工招标期监理
                   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招标活动,协调核实工程数量,
               编写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参加开标评标工作,并协助建设单位签订

               施工合同。
                   (2)施工准备期监理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工期、环境等要素

               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
               员以及监理设施和设备。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制定《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
               位,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期还应

               做好如下工作: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施工监理交底;组织或参加设计
               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管理体系;向承包商移
               交工程控制点;核验承包商的测量控制网点或基线;审查承包商的工地实验

               室;审查开工条件和签署开工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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