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档案管理模式理论与发展创新
P. 83

第四章  档案信息细化建设




                   1.立法相对滞后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表现形式一般是在有关法律文件中的禁止性条文、义务性条文、
               授权性条文等。

                   事实上,有关档案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问题是信息时代出现的一个新问题,
               一方面中国档案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等许多未来形势
               发展存在的大量不确定因素造成立法滞后。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科学
               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文件与档案管理方式的差异,迄今出

               台的法律、行政与技术规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资源共享的共同目的又使各国朝着与
               国际接轨的方向努力。
                   立法滞后严重限制了档案信息化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
               经验,努力缓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2.建立标准与规范
                   标准、规范是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数字资源形式是多样的,社会
               对数字资源共享的要求是广泛的,相关技术、设备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没有标准规范

               体系,数字资源难以确保其内容的长期保存、有效操作、数据交换、长期管理、资源
               共享。
                   在中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一个达到数据交换的机读目录档案系统,档案信息系统和
               网络建设形成各行其是,层次不一,规范性、开发性、服务性、共享性较差,不能适
               应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从信息化建设的科学性要求和解决目前信息化建设中突

               出存在的各自为政、相互封闭、重复建设的问题出发,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必须统筹
               规划,统一规范,制定统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这是信息化建设的第一步。
                   所谓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

               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
               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GB 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
                   所谓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
               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GB

               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
                   档案信息化的根本目标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建设是一个以档案信息资源库建设为核心,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手段,以网络建设为基
               础的系统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建设涉及各种数据、网络建设和应用体系开发

               等各方面,档案信息标准是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标准分国际、国家、地方三类,根据国际、国内标准及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出信息


                                                                                          • 69 •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