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
P. 162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Quality Control
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成调查组的部门同
意,调查组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如果是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事故,待事故调查结
束后,事故发生地区要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部汇报。
建设部安全监督员按规定参与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对
事故结案和整改措施等落实工作进行监督。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处理报告,并按规定逐
级上报。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有关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责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
并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对于连续两年发生死亡 3 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大死
亡事故,死亡率超过平均水平一倍以上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追究有关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
者的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并对企业处以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停
止投标、降低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事故处理应当在 90 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180 日。事故处理结案
后,应将事故资料归档保存,其中包括:①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②职工死亡、
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③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④技术鉴定和试验报
告;⑤物证、人证材料;⑥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⑦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⑧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⑨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
资料;⑩有关情况的通报、简报及文件(包括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
料); 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事故处理批复机关的批
复意见。
二、应急救援
(一)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概念
(1)概述
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
·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