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12.23(文杏)C版: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978-1-91547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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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Emergency Incidents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合作,还应该动员全社会广泛参加;因为当面对公共突发危机
            时,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做到尽善尽美的,这就需要政府各个部门、企业
            个人之间全力配合共同应对。我们理想中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应是政府和

            社会均发挥各自优势和力量,二者紧密配合;在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能够在统
            一指挥之下,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密切配合;在社会内部,各社会力量
            之间也应具备有效的合作途径。因此,当前改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体系,
            应重点从如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
                根据城市公共安全发生的特点,需要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城市公共安全问
            题呈现涉及领域广泛化、发生频率增加化、危害程度严重化等特征与发展趋势,
            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形成了更强烈的紧迫性,对城市政府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该说,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既有客观性,又与管理过程中
            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密切相关,有效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保证城市正常秩序、促
            进城市发展、维护政府管理合法性的重要前提,因此是城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
            重要内容。然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面临着一个十分现实的难题——政府公共安

            全管理行为及其责任界限到底在哪里?尽管各城市政府在巨大的管理压力和动力
            之下不断致力于相关学习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每当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
            对政府、政策、官员的抱怨声都会不绝于耳,似乎政府是保证城市公共安全的唯
            一主体,相应地,一切公共安全事件所带来的不幸都应归咎于政府。实践证明,

            政府可借助其强制力量、组织优势、制度行为等输出公共安全这一公共产品(服
            务),而且在传统观点看来,这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负责。但是,管理对象相
            对于某一管理主体的可控性是实施有效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于那些完全不
            可控的事物而言,管理主体的任何管理活动将是一种徒劳。公共安全本身的控制

            难度就大,加之城市特性对其发生的扩大作用,使得城市公共安全很难受到政府
            单方的、完全的、全方位的管理。也就是说,对政府而言,城市公共安全的可管
            理性是有限度的。鉴于此,以政府为核心、社会参与的合作治理网络对走出公共
            安全管理困境具有显著意义。

                中国城市政府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的具体角色如下:
                第一,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的先行者。相比于其他的体系成员,政府应以更为
            积极的姿态努力维系和促进城市公共安全,并以此带动全社会对公共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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