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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








                 第四章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类型、
                                       特点及其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事故灾难类事件作为突发事件

             的一种,它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二是交通运
             输事故,三是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四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特点


                 (一)事故发生的突发性
                 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发生前都会有一些先兆,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也有一
             个演化过程。与自然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情况不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可能会瞬间爆发,如“东方之星”客船在2分钟之内便颠覆

             了。另外由于事故灾难面临着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等都需要政府迅速做
             出风险反应。
                 (二)责任主体特殊性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是指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件。那么在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的发生与各类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事故责任的主体一般来说都是相关企
             业,而监管主体则是该地的政府。比如“东方之星”沉船事故,在此次事故中,

             毫无疑问,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便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那么监管主体便是长江
             海事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东方之星”沉船事故的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重庆东
             方轮船公司,但是相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也是其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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