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12.23(文杏)C版: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978-1-91547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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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
Emergency Incidents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美国和日本政府在几十年的风险管理中已逐渐确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入和创新。美国创建了直接向总统汇报的、专门职掌一切重大
事故灾难相关事务的联邦政府机构,并在风险紧急发生时实行统筹管理、属地为
主、标准运行和分级响应的管理机制。日本形成了首相领导,内阁官方总体协
调,各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和实施救援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使两
国风险处理的效率大大增强。
当今社会风险的复杂性对综合、全面性的风险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全面性不
仅体现在管理方式上,更体现在管理体系上。体系的高效运转、协调有序将对时
间优势和地域优势的发挥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以完善的法律保证多元主体参与
从美、日两国在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中我们不难发现,发达国家
的风险管理已进入法治阶段,主要表现为:完善的立法、严肃的执法、大力的普
法。完善的法律是国家稳定的最基本前提,一个国家要想在突发事件频发的复杂
情况下管理好风险、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就要制定适用的基本法,作为基本准则
和行为规范来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合理参与和有序进行。
纵观美、日两国,从中央到地方的风险管理法律十分完善,并根据不同的风
险制定了不同分类法,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就日本一国而言,其风险管
理法律多达几百部,庞大的法律数量保证了政府的严格执法,使政府风险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避免了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同时也保证了多元主体参与风险管理
的合法性。发达国家对普法工作也十分重视,普法过程中公众明确了政府在风险
管理中的责任,并愿意投身到风险管理中去。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有法
可依”已成为风险管理的必要前提,只有通过法律协调风险下的各种社会关系,
才能有效防止整个社会在动荡中的全面失控。因此加快完善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风险管理法治建设在中国极为重要。
(四)提高风险信息整合和公开水平
风险信息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在信息全面、真实、公开的情况下才有
可能做好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现如今的风险已不再以传统风险为主,各种人们
并不常见的风险一旦出现很容易给人们带来恐慌,因此这就要求政府提高信息公
开程度,赋予社会和普通公民更多的知情权。风险信息贯穿于风险管理的各个方
面,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对风险分析、处理和监控无不是以风险信息为对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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