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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二)中国税法体系主要问题
                目前,中国税法体系尚处于初级建设时期,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
            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

            适应的很多问题。
                第一,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中国的基本税收立法
            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
            纳税的义务。”该规定仅对公民的基本义务提出要求,未对法人及征税主体的权

            利与义务做明确要求,即存在法律空缺。
                第二,税收法定原则尚未根本确立。税收涉及公众利益,在现代国家,凡是
            税收活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都应当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税收法定原则缺失,
            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

                第三,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尽合理。中国目前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有
            《宪法》《立法法》,但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立法程序及授权欠科学,由此导致
            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行
            政部门权力过大,公众利益考虑不足,税法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相关法律规范缺失。中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
            法,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完备。这就无法有效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之间的不
            协调等问题,从而对税收要素的调整变动缺乏法律规范要求,产生涉税风险并带
            来不利社会影响。

                第五,税收法律与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例失衡,立法技术不高,除极少
            数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
            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
            高,内容难免重复、交叉,特别是没有效力层次高、具有较大权威性的税收基本

            法,税收法制的统一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驱使下,法出
            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同样,由于法出多门,极易产
            生立法上的技术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名称混乱、内容表达不规范以及缺乏系
            统化。

                (三)构建完备税法体系的前提
                从建立完备税法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当前中国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构建
            中国现代完备的税法体系,基本前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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