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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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科技创新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1.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就是税收事务的处理必须有法可依,具体表现为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各个构成要素及其变动都必须且
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社会代表先进税收制度建设的基
本特征和要求,是杜绝政府税收行政权力滥用、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根本途径
和有效措施。依法治国,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具体在税收工作领域,税收管理
各项事务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税收开征、停征及要素的变动,都应有明确
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政府则不得擅自变更税收相关事项-税收法定原则
决定了现代税收治理体系的建设,必须首先建立完备的税法体系。在此,应特别
指出的是,法定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
2.规范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
规范的活动中应该履行的步骤和方法。规范税收立法程序,本身就是依法治理的
原则要求,按照正当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仅是行政环节的要求,也是立
法环节的要求。正当规范的税收立法程序,是保证税收法律公平、正当维护涉税
主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为此,规范的立法程序应当具备参与性、公开性、
交涉性与效率性等基本属性。
3.合理的税收立法权力划分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为公共服务筹集财政资金,公共服务又与行政事权密切关
联,服务做到什么程度,需要多大的财力支持,直接受益群体和纳税群体的关联
关系,只有具体的主管行政层级最清楚。所以,将行权、控财、收税、立法统一
在一个层级,适当地统筹税权关系,合理明确税收立法权力,才能正直地使税收
职能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统筹税权关系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适当扩大并规范地方税收立法
权。财力与事权匹配,需要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
的通行做法。目前中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
性和税法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税收与地方公共服务的事权
和社会发展需要脱节,税收调控失灵,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这种情况与中国的
国情并不相适应。考虑中国国情,在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为主导的前提下,应
允许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根据当地经济、税源状况、公共服务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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